上海法院詳解涉虛擬貨幣“引流”刑責邊界:應區分認定一般網絡服務、未形成詐騙共謀行為
深潮 TechFlow 消息,8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公佈一起涉虛擬貨幣結算的電信網絡詐騙案件判例,並詳解電信網絡詐騙犯罪中“引流人員”構成詐騙罪共犯的認定標準。案件被告人協助境外詐騙組織開展“引流”活動致被害人共計被騙人民幣 234 萬餘元,主犯判處有期徒刑 13 年並處罰金三十萬元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指出,電信網絡詐騙案件中“引流人員”可能根據具體情況構成詐騙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網絡罪,關鍵在於判斷其是否與上遊詐騙犯罪團夥形成明確犯意聯絡,以及是否存在穩定協作分工。司法實踐中判斷“引流人員”刑事責任時應綜閤考量其在犯罪鏈條中的角色、組織管理程度、與上遊犯罪人員的聯系、獲利方式及異常行為表現等因素。對於僅提供一般網絡服務、未形成詐騙共謀的行為,與明知並參與詐騙實施的“引流”行為,應予區分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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