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法院详解涉虚拟货币“引流”刑责边界:应区分认定一般网络服务、未形成诈骗共谋行为

深潮 TechFlow 消息,8 月 18 日,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布一起涉虚拟货币结算的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判例,并详解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中“引流人员”构成诈骗罪共犯的认定标准。案件被告人协助境外诈骗组织开展“引流”活动致被害人共计被骗人民币 234 万余元,主犯判处有期徒刑 13 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元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出,电信网络诈骗案件中“引流人员”可能根据具体情况构成诈骗罪共犯或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关键在于判断其是否与上游诈骗犯罪团伙形成明确犯意联络,以及是否存在稳定协作分工。司法实践中判断“引流人员”刑事责任时应综合考量其在犯罪链条中的角色、组织管理程度、与上游犯罪人员的联系、获利方式及异常行为表现等因素。对于仅提供一般网络服务、未形成诈骗共谋的行为,与明知并参与诈骗实施的“引流”行为,应予区分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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